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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北京科技人才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科技人才研究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Socie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fessionals,缩写BSSTP),以下简称“人才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科技工作和科技人才研究、培养、科技人才管理的专家、学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有关党的群团工作和科技人才工作等相关会议、文件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在科技和人才工作方面建言献策,促进党和政府科学决策,促进科技人才成长提高。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探索科技管理和高层次人才政策研究,向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政策研究和相关决策咨询建议;
(二) 探索科技管理和高层次人才政策研究,向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政策研究和相关决策建议;
(三) 举办主题沙龙、高峰论坛、专家研讨和专题讲座,组织会员参与相关主题的学术会议、科技人才交流、联谊及参观、考察活动,搭建科技人才交流、合作和为政府、企业及相关机构服务的平台;
(四) 协助会员和科技人才申请科研项目;
(五) 推荐科技人才参加科技表彰奖励,促进科技人才成长;
(六) 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提供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开展科技项目、科技人才表彰奖励评选等方面工作;
(七) 组织开展科技和人才工作国际交流与协作,协助会员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培训工作;
(八) 服务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其他科技、人才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人才研究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人才研究会的意愿;
(三)从事科技工作、科技人才理论研究或管理的个人或相关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颁发会员证或登记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人才研究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获得人才研究会出版的刊物、信息和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人才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人才研究会章程,维护本人才研究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执行人才研究会决议,积极支持人才研究会工作,完成人才研究会委托的任务;
(三)关心人才研究会发展,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研究成果和经验;
(四)积极参加人才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参与研究会组织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人才研究会。无故一年不参加人才研究会任何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人数增多,需要时本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由5名以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中除(二)、(四)条外的其他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
(一)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承担课题调查研究、开展科技咨询服务、组织交流培训获得的收入;
(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或活动等产生的收入;
(五)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账目。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6年3 月 2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